乌伊岭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乌伊岭区位于伊春市区北端,小兴安岭的东段,横跨小兴安岭南北两坡。东经128°57′~129°44′、北纬48°33′~49°08′。南与汤旺河区接界,西隔库尔滨河毗邻红星区,西北与逊克县接壤,东、东北与嘉荫县毗邻,东西长75公里,南北宽65公里。面积3162平方千米,行政区划面积为899平方公里,林业施业区总面积为308127公顷周界长280公里。)。总人口26546人(2004年)。乌伊岭,蒙古语,意为“长满树林的山岭”。是伊春林区开发建设最晚的地区。1964年筹建乌伊岭林业局,1967年正式投产,同年10月,设立伊春市乌伊岭区。1992年,乌伊岭区伊春市管辖的市辖区。位于市境最北端,北、东与嘉荫县毗邻,南与汤旺河区相连,西北与逊克县分界。是南乌铁路的终点站。区政府驻地距市区中心153公里。全区总面积3162平方公里。区内设有乌伊岭街道办事处。1992年末全区总人口2.72万人,其中非农业人口2.57万人;满族、回族、朝鲜族、蒙古族等少数民族人口约占5%。区政府和乌伊岭林业局驻地乌伊岭街。